服务热线:18923745607 官方微信 网站地图 EN

我们的服务

有害物质检测

  RoHS检测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增加邻苯4项,共10项物质。

  标准及法规要求

  欧盟法规/指令:2011/65/EU

  2011/65/EU有害物质及限值要求: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限制物质最大允许浓度
0.1 %
0.1 %
0.01 %
六价铬0.1 %
多溴联苯0.1 %
多溴联苯醚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0,1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0.1 %
标准及法规要求

  RoHS2.0

  RoHS2.0(2011/65/EU)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2002/95/EC同日废止),RoHS2.0在原RoHS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扩大到十一大类,要求各成员国确保EEE以及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要求。RoHS2.0对均质材料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依据第768/2008/EC号决定附录II中规定的模型A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程序,同时还需提供符合性声明,产品合格后才可以在终端产品上加贴CE标志。

有害物质检测插图

  同时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10年。指令涉及41条豁免项目,并且会不断进行更新。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管理办法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

  配合管理办法实施的标准包括: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被GB/T26572-2011取代),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SJ/T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被GB/T26125-2011/IEC62321:2008取代)。SJ/T11363-2006中规定,每个检测单元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依据SJ/T11364-2006,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均质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过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如下表所示。

有害物质检测插图1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即全部标注为“○”,则按如下左图绿色环保标示;否则按如下右图标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有害物质检测插图2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要求,然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REACH

  概述

  REACH法规是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欧盟1907/2006号法规,即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REACH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警性管理的一项强制性法规。它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化学品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化学品下游用户对其产品所用到的化学品的安全性负责,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REACH法规有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全面负责实施。

  标准及法规要求

  欧盟

  REACH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

Registration企业递交注卷宗,详细说产品所含化学质的各种属性,包括使用、安全管控、风险担当、分类标签等Evaluation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依据注册卷宗进行评估,实现法规的后市场监管作用Authorization一些高危险物质将纳入授权列表,这部分物质在使用前需先提交授权申请,许可后方可使用Restriction将已有的40多项化学品法令纳入管理系统,受限物质多达1000多种

  REACH法规将物质的存在形式分为三类:物质(Substance)本身、混合物(Mixtures)中的物质和物品(Article)中的物质。REACH法规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多种化学物质,几乎涵盖了所有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除了食品、药品和农药)。应对REACH法规的SVHC要求,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都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质供货商>提交SVHC信息———————————————————>接受者(客户)

  SDS、检测报告

  配制品供货商>当其中SVHC≧0.1%时,提交SVHC名称及浓度——————>接受者(客户)

  SDS、检测报告、调查表

  零部件供货商>当其中SVHC>0.1%时,提交SVHC名称及含量———————>接受者(客户)

  检测报告、调查表、物品信息表

  终端产品——直接销往欧洲

  SVHC名称—————————————————————>欧盟消费者

  当其中SVHC>0.1%时

  SVHC名称及含有量——————————————————>通报ECHA

  单一产品SVHC含有率>0.1%且所有产品含有量>1T/年时

  欧盟进口商——间接销往欧洲

  SVHC名称—————————————————————>欧盟消费者

  当其中SVHC>0.1%时

  SVHC名称及含有量——————————————————>通报ECHA

  单一产品SVHC含有率>0.1%且所有产品含有量>1T/年时

有害物质检测插图3

  终端产品出口到欧盟国家的相关要求:

  高度关注物质SVHC(SubstancesofVeryHighConcern)至目前为止,被列为SVHC候选物质共169种。

  中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保部颁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要求新化学物质在进口或生产前须完成申报登记,包括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申报材料中可能包括新的测试项目及化学品安全报告。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日本

  《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简称《化审法》)。

  法规简介

  日本化审法由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日本环境省(MOE)三部门负责,在1973年正式颁布。

  2009年,修订版日本化审法正式发布,以协助日本达成2020年联合国SAICM化学品健全管理的目标,化审法通过三省跨部门合作,目的在于防止化学品引起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所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求在工业用途之制造或进口化学品前,应优先评估该新化学品的特定危害性。修订版日本化审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CSCL转变为基于风险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法规中引入了涵盖现有化学物质的综合管理系统、对供应链合理监管化学物质给出要求、评估和管理的框架合理化和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化学品信息等方面

  CPSIA

  1.概述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于2008年8月正式成为法律(公共法编号:110-314)。据称,该法是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除对儿童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铅含量限制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中的三种有害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达了永久限令,对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实施过渡期限令。另外,该法规还增加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预算,并扩大其执法权力,包括保护举报者,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须进行第三方测试等。

  2、儿童产品的非表面涂层材料的铅含量限制:

  对儿童产品部件的铅含量进行限制。该要求将分阶段实施,最终目标是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降至不得超过重量的0.01%(100ppm)。该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这项要求定期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0.06%(600ppm),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实施(2009年2月10日);

  *0.03%(300ppm),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0.01%(100ppm),法规生效3年后开始实施(2011年8月14日);

  2.有害物质接触性:

  *上述限值不适用于儿童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或滥用时接触不到的儿童产品的零部件;

  *法规生效后一年内(2009年8月14日之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公布相关规则,为哪些产品部件可视为不可接触提供指导;

  *油漆、涂层或电镀层不能被视为使儿童接触不到底层铅的屏障;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研究确定电子设备和电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对含铅涂料的限制更为严格:

  含铅涂料中的铅含量限值(16CFR1303.1)从0.06%降至0.009%,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产品安全认证:

  1.普通合格证书

  法规生效90天后开始(2008年11月12日),受管控产品的美国进口商和美国本土制造商需提供证书,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适用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受管控的产品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管控的所有产品,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实施的其他所有类似的准则、禁令、标准或法规中管控的产品。

  PAHs

  1、概述

  多环芳烃(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简称PAHs)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多环芳烃是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包括萘、蒽、菲、芘等150余种化合物。

  2、标准及法规要求

  目前为止,各国家地区通过书面法律或法令确定下来的有:

  欧盟:REACH附件17;

  德国:GS认证

  REACH法规附件17第50条涉及8种PAHs:苯并(a)芘(BaP),苯并(b)芘(BeP),苯并蒽(BaA),屈(CHR),苯并(b)荧蒽(BbFA),苯并(j)荧蒽(BjFA),苯并(k)荧蒽(BkFA),二苯并蒽(DBAhA)。其中规定轮胎填充油中8种PAHs总质量分数≤0.001%,其中BaP质量分数≤0.0001%。

  在GS认证中,采用ZEK01.4-08标准对涉及的18中PAHs进行检测,涉及的物质如下:

  2014年8月4日,德国技术设备及消费品委员会(ATAV)公布了需要进行GS认证产品的多环芳烃(PAH)新的管控要求,其生效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表一:新标准对PAH的限制要求(单位:mg/kg)

新标准对PAH的限制要求

苯并(a)芘
< 0.2< 0.2< 0.5< 0.5< 1
苯并(e)芘< 0.2< 0.2< 0.5< 0.5< 1

苯并(a)蒽
< 0.2< 0.2< 0.5< 0.5< 1

苯并(b)荧蒽
< 0.2< 0.2< 0.5< 0.5< 1
苯并(j)荧蒽< 0.2< 0.2< 0.5< 0.5< 1
苯并(k)荧蒽< 0.2< 0.2< 0.5< 0.5< 1

< 0.2< 0.2< 0.5< 0.5< 1
二苯并(a,h)蒽< 0.2< 0.2< 0.5< 0.5< 1

苯并(g,h,i)苝
< 0.2< 0.2< 0.5< 0.5< 1
茚苯(1,2,3-cd)芘< 0.2< 0.2< 0.5< 0.5< 1
苊烯、苊 、芴 
菲 、芘 、蒽 
荧蒽
<1
总量
< 5
总量
< 10
总量
< 20
总量
< 50
总量
< 1< 2< 10
18种 PAH总量< 1< 5< 10< 20< 50

  加州65

  概述

  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1986年11月颁发,其宗旨是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该州的饮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发育危害的物质,并在产品出现该类物质时如实通知居民。加州65管控物质清单由OEHHA出台并每季度更新,首次出版于1987年。产品销往加州,须符合加州65法令。

  清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目前960多种化学物质进入该物质清单.

  哪些消费品曾经历诉讼?

  针对制造商和零售商兴起的诉讼,牵涉广泛的消费品范畴,包括:

• 耳机
• 相机
• 音响
• 玩具
• 陶瓷餐具
• 水晶制品
• 修正液
• 室外装饰玻璃制品
• 纺织品
• 珠宝首饰
• 铅制钓具
• 指甲油
• 牙科填充物
• PVC电脑周边设备
• PVC电工胶带
• PVC光纤缆线
• PVC午餐盒
• 油漆

  限值标准

  加州65管控和评估具体产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质是根据类似产品的诉讼案例(courtcase)情况来判断的的。针对一种产品并不建议将清单上960多种化学物质一一测试,因为一个产品几乎不可能包含清单所列的所有化学物质。具体产品管控的化学物质种类和限值要求需要以类似产品案例的最新判定为依据,比如某公司因产品的某部件含铅被起诉后败诉,法庭上会宣判一个限值,则这一个限值将作为以后这一类产品部件铅含量的限值。

  针对不同产品,不同材料,管控的化学物质不同,限值要求也不同。

  加州65提案部分案例要求如下表。

项目覆盖产品物质限值要求
1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油漆和涂层材料≤90ppm
PVC 材料, 婴儿围嘴≤200ppm
其它材料≤600ppm
邻苯DEHP, DBP,BBP,DIDP和DnHP分别小于0.1%
2儿童珠宝≤300ppm
时尚饰品(服装类如手套和帽子,包的挂饰和拉链,皮带,化妆箱包,行李包和ID包,杂志或通讯簿的封皮,移动电子设备封皮,眼镜盒,鞋类,手提包、钱包、硬币钱包、皮夹,珠宝,钥匙扣链,)油漆和涂层材料≤90ppm
皮革≤300ppm
PVC 材料≤200ppm
其它材料≤300ppm
邻苯DEHP, DBP和BBP分别小于0.1%
4耳机线邻苯BBP, DBP, DEHP,DIDP,
DINP,DNHP分别小于0.01%

  Phthalates

  概述

  邻苯二甲酸酯,又称酞酸酯,缩写PAE,是邻苯二甲酸形成的酯的统称。苯二甲酸酯是一类能起到软化作用的化学品,作为增塑剂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乙烯地板、壁纸、清洁剂、指甲油、喷雾剂、洗发水和沐浴液等数百种产品中。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可干扰内分泌,使男性精子数量减少、运动能力低下、形态异常,严重的还会导致死精症和睾丸癌,是造成男性生殖问题的“罪魁祸首”。

  标准及法规要求

  2005年12月14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邻苯二甲酸盐指令(2005/84/EC),后来被552/2009/EC取代,及即是目前的REACH法规附件17,指令要求儿童玩具、儿童护理品中DEHP、DBP和BBP在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于1000ppm;DINP、DIDP和DNOP在儿童可放进口的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于1000ppm。以上所有产品如未达到限值要求,不得置于市场销售。

  继2005/84/EC之后,各国都制定了管控玩具中相关邻苯二甲酸酯的法律、法规。200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AB1108来管控玩具中的邻苯6P,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如下产品:DEHP,DBP,BBP浓度超过0.1%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任何含有DINP,DIDP,DNOP浓度超过0.1%的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2008年美国在消费品安全改善法令CPSIA管控玩具中的邻苯6P,其中规定在法令生效180天(2009年2月10日),提供以下产品者将被视为违法:任何含有DEHP,DBP,BBP浓度超过0.1%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任何含有DINP,DIDP,DNOP浓度超过0.1%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

  中国,GB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中要求玩具用涂料中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和BBP浓度总和小于0.1%;DINP,DIDP,DNOP浓度总和不超过0.1%。

  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REACH Annex17
((EC) No 552/2009)
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玩具、儿童用品)
CPSIA (HR 4040)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儿童玩具、儿童护理品)
加州 AB 1108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 (t儿童玩具、儿童护理品)
Proposition 65DEHP, DBP, BBP, DIDP, DNHP,DINP
丹麦DEHP、DBP、BBP、DIBP(可接触的室内用产品)
SVHCDEHP, DBP, BBP, DIBP, DIHP, DHNUP, DMEP, DIPP; 邻苯二甲酸正戊基异戊基酯; 支链和直链1,2-苯二羧二戊酯

获取报价

公司名称: *
您的姓名:*
您的手机:*
您的需求:*

*为了您 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 严格保密

信息提交成功

专业工程师将飞快联系您,为您提供合适 解决方案,期待与您相遇~

微信公众号
分享行业干货
微信咨询
请备注咨询服务